以下正文内容围绕当前主题展开,重点强调信息层次、阅读节奏与观点梳理,帮助访问者更快把握核心表达。
封面新闻记者 王云嘉 2024年4月6日深夜,昆明官渡区云晖苑小区保安宋国栋在夜班期间被发现倒在员工宿舍卫生间内,送医后于次日凌晨死亡,死因系呼吸循环衰竭。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家属诉求。 法院认定,宋国栋发病处于“工作时间”,但事发时正处轮岗“休息”时段、人在宿舍卫生间,不属于“工作岗位”。 近日,宋国栋女儿向封面新闻记者反映,她想不通:保安被要求随叫随到、不得离开小区,12小时听候调度,“待命”算不算在岗? 事件: 保安打卡12小时夜班后,倒在宿舍卫生间 宋国栋生前是云南泽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派驻云晖苑小区的保安,2024年1月入职,白班、夜班各半个月一轮,每班12小时,夜班为19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门岗实行“8+4”:三名保安8小时值守、4小时轮换休息,休息期间不得离开小区。 2024年4月6日19时20分许,宋国栋打卡上班、交接门岗、参加例会后,按照排班返回小区员工宿舍等待换岗。一审判决认定,21时许,巡逻人员发现宋国栋赤身裸体晕倒在员工宿舍卫生间内。23时许因宋国栋情况无好转,同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救护车将其送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月7日6时05分,宋国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当晚救护车到达小区监控图(图源受访家属) 而家属至今对事情经过还存在着一些疑问:宋国栋究竟几点、被谁第一个发现?卫生间地面干燥、尚未开始洗浴,公司为何认为他是在洗澡、而非脱衣时就已发病?从21时发现到0点前后120介入约三小时,为何不第一时间送医? 就上述疑问,封面新闻记者致电云南泽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朱先生,对方表示自己当时不在现场,具体情况派出所已经调查过,拒绝了进一步采访。 家属: “工作时间认了,工作岗位为何没认?” 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据判决书,各方对“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并无异议,对“工作时间”两级法院也都认定成立:休息人员不得离开小区,19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应属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范畴”。 案件最终输在“工作岗位”。法院认为,宋国栋被发现时赤身裸体、内衣泡水,应是准备洗澡,并未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也无证据证明此前合理时间段内他在工作;宿舍是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不能看作工作岗位的当然延伸”。 家属一方则强调,保安12小时一班、不得离开小区、随时待命。其提供的证据显示:保安室里放着防暴服、工作文件和劳动合同,上下铺空置、无人住宿;《满意度提升计划》要求夜间22:00至次日6:00每半小时签到一次;工作群里,保安深夜需上报巡逻、扑救火灾、疏通消防通道。 事发当晚待处理事项(图源受访家属) 律师: 仅凭现有材料,较难认定淋浴与工作紧密关联 上海德禾翰通(成都)律师事务所罗一森律师分析,工伤认定遵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原则,外延可适当扩展,但不能无限扩张;突发疾病属“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工作时间已无争议,争议全在工作岗位。” 他把问题归结为两点。其一,在指定区域内随时待命,是否本身就是保安履职?“不得离开小区”还不足以直接推出“待命即在岗”,但如果保安同时负有持续响应义务,比如4小时内要定时打卡、并未真正休息,则倾向于正面评价这种义务的工作属性。 其二,洗澡是否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必要生理需求?他说,相比吃饭、如厕,洗浴紧迫性更低;岗位延伸主要集中在出差途中和工作的准备、收尾两类情形,“仅凭现有材料,较难认定淋浴与工作紧密关联,这直接影响了判决结果”。 放弃社保、冒名上岗,败诉之后还能怎么维权? 家属的委屈,指向一种并不鲜见的用工现实:保安住岗合一、夜班长达12小时,平日按12小时排班、发薪,一个电话就要处理火灾、业主求助;可一旦出事,那4小时就被解释成“个人休息”。家属还反映,入职材料里有“自愿放弃社保”“工伤发基本工资”等字样。 入职承诺书中要求“本人自愿放弃社保“、“工伤只发基本工资”(图源受访家属) 能否另案起诉?罗一森表示:延误救治若能证明公司知情、不呼救与死亡有医学因果关系,可提侵权之诉,但因果关系举证很难;超时加班属劳动仲裁,多数地区加班费时效仅一年;未缴社保属行政职权,可投诉补缴,抚恤金数额不高;冒名工作目前未见直接损失,难以主张。 目前二审已终审。家属仍希望围绕“待命是否受单位控制”补充证据、争取再审。 特别